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1民初57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03月0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执业证号:32583111120146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9720680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91012625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女,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6114553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西交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了西交路桥公司提起的反诉。2020年5月29日,本院根据***的申请作出(2020)云0921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的账户24×××03进行保全,保全金额3119628.8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并将本诉和反诉并案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交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6月16日,本院根据西交路桥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云0921民初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2020)云0921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措施,并将保全措施变更为“对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运输局的未结付涉案项目款3119628.8元予以保全,期限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完毕时止”。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以要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暂停审理申请,本院据此从即日起扣除审限至2020年11月30日。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西交路桥公司与***就***2018年营盘镇田坝口村委会、***乡松林村委会、***乡邦贵村委会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建设项目(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承包方式、价格及内容,但没有关于工程单价的具体约定;第十二条约定了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约定为“按最终审计后的总价计算”。因双方在工程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后***退场,但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最终因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及合同利益分配等问题,双方遂提起了本案的本诉以及反诉。另查明,涉案工程发包方系***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的情况说明”,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直至审理暂停期间届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仍然无果。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最终审计后的总价计算”,但本案审理至今,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没有进行总价审计。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庭外协商也没有相应结果。因此,本案尚未具备诉讼解决争议的条件。当事人可视工程验收审计的具体进展情况再行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云南西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