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2069号
原告: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895645340。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811884937。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86490.68元,并承担违约金337298元,合计202378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实际索款费用(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建白银市所辖会宁县2光缆线路施工及光缆交接箱、分纤箱、线路设备器材安装调测项目,原告依约完成项目内容。工程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该项目被告只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686490.68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15.1项约定:“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施工合同由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新疆浩通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96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志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