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91执31号
申请人: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上海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东500米陈集镇台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东侧广福小区5幢06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1791执31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作出(2020)鲁1791执3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91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