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02民初1519号
原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广福街东侧广福小区5幢06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4928750X0,
法定代表人:郭瑞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菏泽牡丹诚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万象广场6号楼20层620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HDJ99M。
法定代表人:张沙,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都农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16万元;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原、被告就被告计划、开发的“智慧农贸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智慧农贸市场”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被告将“智慧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施工发包给原告,承包人原告向被告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2019年10月11日原告又向山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120万元。时过近三年,被告至今未将“智慧农贸市场”项目的建设交于承包人原告施工建设,被告严重违背合同约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付的20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智慧农贸市场”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三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自被告接收原告的保证金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16万元。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为“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变更为“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云都农业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1日,原告瑞博建筑公司与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智慧农贸市场;合同工期二年,从2019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签约合同价:壹拾伍亿元(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201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智慧农贸市场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智慧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施工发包给原告,原告应向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300万元,从合同生效之日计算,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六个月内退保证金的50%,一年内退清,如未按约定退清,发包方按月息2%支付给承包方,直至退清为止。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2019年10月11日,原告又向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将涉案工程交于原告施工,亦未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200万元。2021年1月14日,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但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交于原告施工,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山东绿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云都农业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证金一年内退清,如未按约定退清,发包方按月息2%支付给承包方,直至退清为止。”但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起始时间未作约定,因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将涉案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已严重违约,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从原告向其交纳保证金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亦同意从第二次交纳保证金之日(2019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约定的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过高,原告亦同意进行调整,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6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计16040元,由被告山东云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