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293号
原告: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东500米陈集镇台楼村。
法定代表人:崔锺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东侧广福小区5幢060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瑞香,经理。
被告:李萍,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原告山东七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杨**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瑞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