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91财保41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66757.33元,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66757.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倩
书记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