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516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RHE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海民,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银行存款78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3705××××0179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8万元。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3040××××0280,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8万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岳程支行6228××××707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8万元,实际冻结299.79元。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6223××××3740,0101,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8万元,实际冻结264.26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于2022年8月1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8万元,实际冻结1.88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8414账户存款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51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