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257号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RHE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刘海民,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民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