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45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英奥汇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21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菏泽英奥汇华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登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