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86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菏泽建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公园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14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银行8083××××3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0447.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