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292号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14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刘海民,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刘海民、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晓芳
审 判 员  王胜香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