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5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路口中达地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RHE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723执前调1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40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以最高限额788405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23年01月12日本院依照(2023)鲁1723执保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菏泽市××××#楼××**××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菏泽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菏泽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本案部分保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53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