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

吉安永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57号
原告:吉安永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浬田镇沂塘村委会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951B00G。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泸水河大道(商会大厦)写字楼A栋191。
法定代表人:王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永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永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19元,由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玉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