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