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终2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安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安平北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162391892G。
法定代表人:王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明,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福县金田建筑公司、王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9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昶
审判员 黄小红
审判员 李国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