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财保42号
申请人: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新店村袁家湾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威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皓,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7号研发楼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金霞。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501。
负责人:冯春娥,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110000元。为此,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C70467202200000082)。2022年4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补齐担保材料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北环路支行(账号:5729********)的银行存款8110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俞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雨舒
书 记 员 韩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