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二: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霞,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被告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陈光乐,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四: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小峰,住所地:鄂州市梧桐湖新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汉大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