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5335号
申请人: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07864996,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辛庄社区办公楼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牛魁,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木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4384458X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姜寨镇坡寨村*楼277号。
法定代理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木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安徽木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给予冻结或者冻结其名下的同等金额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木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冻结其名下的其他同等金额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