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2479号
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辛庄社区办公楼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07864996。
法定代表人:牛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鸥,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北郊国网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7105898X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正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104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51890648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核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