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辛庄社区办公楼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07864996。
法定代表人:牛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