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5187号
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东街道辛庄社区办公楼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10907864996。
法定代表人:牛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