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87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双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奔,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辛庄社区办公楼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07864996。
法定代表人:牛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甫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翔
附:(2020)皖1204民初387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