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7号五层506。
法定代表人孔繁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16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期间工资四万二千元。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1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俊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