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

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与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101民初1216号
申请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7号五层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满族,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职员,住本单位。
被申请人: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洪泰庄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170200元银行存款(户名为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账号为×××)。申请人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三英达电气技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灯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十七万零二百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