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7509号
原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正兴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11851R。
法定代表人: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833165。
法定代表人:谢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宣读撤诉申请书--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3元,由原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