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210号
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正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超。
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5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624502.5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50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