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515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07月1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正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
负责人XX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美英,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海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