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7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洪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香堤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宗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荷花塘社区正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文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款项已向湖南程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上诉人湖南琨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