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5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桥南营前武新河沙经营部,住所地永丰县桥南营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7D4HRXB。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29日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079L。
法定代表人傅卫军,该公司经理。
永丰县桥南营前武新河沙经营部申请***、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25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永丰县桥南营前武新河沙经营部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825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