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荣钢管租赁中心、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23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小池塘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N1FX5。
经营者:陈金荣,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079L。
法定代表人:傅卫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冬梅,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周冬梅、***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XXX0013的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周冬梅、***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租赁中心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正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