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1853号
申请人:江西浙商联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桥南工业园桥南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22499676G。
法定代表人:章琦,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079L。
法定代表人:钟小毛,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浙商联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江西浙商联盟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帅佳
书 记 员 李荟
温馨提示: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