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25民初1293号
原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小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原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原告租金48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被告就承租原告3#店面用于经营家电维修,签订了《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店面、仓库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为2721元,年租金为32650元,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缴纳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面并转租他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并在2019年11月经原告同意将店面转租他人,但尚欠原告租金4899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日,被告就承租原告3#店面用于经营家电维修,签订了《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店面、仓库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为2721元,年租金为32650元,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缴纳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面并转租他人。被告在2019年11月经原告同意将店面转租他人,但尚欠原告租金4899元未付。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交纳租金8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交纳租金14310元。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的仓库,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721元,原、被告于2019年11月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被告实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2721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交纳租金22310元,被告实欠原告租金49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489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租金4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少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