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地址永丰县恩江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0079L。
法定代表人傅卫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永丰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永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部门线下查询方式调查,目前只有永丰一建名下有一些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本院已查封房产),评估价为1536.37万元,但到2019年8月底,永丰一建仅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交出租收益金、税费、罚金、员工工资就有15731866.17元,另外还有近400万元其他债务;另被执行人永丰一建名下还有工程若干(浙商联盟)。目前经穷尽人民法院执行调查手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85.0094万元、案件受理费12313元,执行费11025元。已执行金额13万元,尚有72.0094万元(不含诉讼费等)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26日约谈告知申请人终本事宜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另告知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智远
审 判 员 陈庆荣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鑫
书 记 员 帅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