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149号
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段小栓,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江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毕德江,经理。
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江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江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化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33.00元,由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