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

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1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段小栓,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小杨提村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MU4DQ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袭红卫,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袭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6财保354号民事裁定及(2020)鲁0306执保59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袭红卫名下价值396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袭红卫名下价值3965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勇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