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59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袭红卫,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袭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5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05@wx.tenpay.com人民币XXX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支行账户90XXX49人民币XXX元,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袭红卫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账户90XXX31人民币XXX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正阳路分理处账户16×××62人民币XXX元。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