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袭红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805号
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段小栓,经理。
被告: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小***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MU4DQ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县圣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申请费417.00元,两项合计813.00元,由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