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806号之一
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法定代表人:段小栓,经理。
被告:东营市华祥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2136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华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00元,申请费341.00元,共计642.00元,由原告淄博泉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