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9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地湖北省咸宁市。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6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1.02元,减半收取2,650.51元,由上诉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