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74执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后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74执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明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杨现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