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55号
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