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与上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55号 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上***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