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木桥头。法定代表人:刘琳。
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壁市茶庵岭镇白石村新李家。法定代表人:朱龙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128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1232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2325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