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木桥头。法定代表人:刘琳。
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壁市茶庵岭镇白石村新李家。法定代表人:朱龙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2018)鄂128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本息。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8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赤壁市嘉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