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1281财保11号
申请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赤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应进工程款245000元,现申请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慧聚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赤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应进工程款245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杭州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
保全费175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海燕
书记员 余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