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623号
原告: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银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3037853。
法定代表人:MathiasAlbrechtKammuel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098576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