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1561号之一
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逍遥镇超限站东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程麦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9.74元,减半收取5284.87元,由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5284.87元。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王冬梅
审 判 员 和 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