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济源市高新互感器有限公司与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750号
原告:济源市高新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77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电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098576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源市高新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高新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为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