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安徽驰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60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电广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098576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驰纬控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以东梅冲湖以南佳海工业城一期D92D9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3786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45597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及2019年12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