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1民初1101号
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袁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0100006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强
审判员***
审判员江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