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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29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袁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2410。
法定代表人:谢有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320号2栋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XGPK53。
法定代表人:谈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惠,江西乐盈坤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丰城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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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9元(系减半收取金额),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黄珍珍